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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護苗”在行動 明溪法院發出《關愛未成年人執行提示書》

          近日,明溪法院在辦理一起離婚糾紛執行案件時,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首份《關愛未成年人執行提示書》,用這份特殊的文書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進行早期預防和預警提示,切實加強未成年人身心保護,為未成年人保駕護航。

          據了解,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孩子由女方張某撫養,王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同時雙方還約定了探望方式等事宜。判決生效后,王某某陸續拖欠了一年多的撫養費,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官了解到孩子一直與母親張某在外省生活,孩子的父親王某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支付撫養費,只是因為孩子跟隨母親在外省生活,自己很久未見到孩子,有時也不能和孩子打電話或遠程視頻。

          為了讓雙方當事人從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好孩子的探望事宜,執行法官多次與雙方進行溝通,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結合孩子現有的學習、生活情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同意每年的寒暑假將孩子帶回明溪與王某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王某某也表示以后會定期支付撫養費。

          為保證在孩子今后的成長過程中雙方能繼續妥善安排探望事宜,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關愛未成年人執行提示書》,從探望、撫養、監護等多個維度提示當事人,應當肩負起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保護的法定義務,攜手給未成年子女創造良好的生活成長環境。

          下一步,明溪法院將持續開展對“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堅持依法能動履職,強化溝通協調,確保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和關愛未成年人精神貫徹落實到執行工作中。(嚴樂平 張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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